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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0]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益阳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0月30日
 

           益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和《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互助用于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  凡按《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第四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市属参保人员暂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缴纳。
    第五条  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10%的费用,余下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
    第六条  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医疗互助;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
    第七条  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大病医疗互助费,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人员的监督。
    第八条  组织医疗技术专家对大病和疑难杂症进行研讨、咨询和论证,建立单独台帐及特殊病种档案资料,以及组织医药专家对大病医疗药品目录的遴选评审等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大病互助总费用中开支。
    第九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用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治疗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病治疗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条  参保职工与经办机构发生的有关大病医疗互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按《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和我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