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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医保发〔2018〕1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 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大病保险保障标准予以补偿。

三、保障标准

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 元)报销60%;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 2-5万元(含5万元) 报销70%;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 10万元以上报销80%。

1. 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全省参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 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 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 10万元以上报销85%。

2. 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四、 有关要求

各市州医保部门、大病保险承办商保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承办公司要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共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调试工作,密切配合推进大病保险政策调整落地;政策调整后各市(州)、县(市、区)医保部门和大病保险承办商保公司要 进一步加大政策解释力度,向广大参保人员做好政策调整后的 相关解释工作。

新标准自2019年9月22日起执行。今年已按原大病保险 补偿政策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2019年9月22日(含)之后出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结算的费用,不再重新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直接按新调整的分段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今年以来还未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 乡低保、特困人员,2019年9月22日(含)之后出院的政策范 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结算的费用, 按照新调整政策规定的起付线、分段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