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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0〕5号)等国家、省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及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本通知?

答:《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2012年12月底印发,2013年1月正式实施。此后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分别在2016年7月、2017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10月进行了4次调整,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特别是对困难群众的倾斜已高于国家医保待遇清单要求,需按规定对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此外,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同步修订了《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个制度的衔接。

 二、通知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有哪些调整?

答:原有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框架没有变化,仍然包含四项内容:自付部分补偿、高额医疗费用补偿、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附加补充保险项目。本次调整的是前两项内容中困难群众参保人待遇:困难群体参保人医保年度内发生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困难群体参保人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4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除困难群众外,一般参保人的待遇此次没有变动,仍然是自付部分补偿起付线1万元,报销比例80%;高额医疗费用补偿40至60万(含)之间的部分报销80%。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保持不变,附加补充保险项目除按原有规定继续执行外,进一步明确与大病保险同步统一招投标。

三、此外,还调整了哪些方面?

答:一是规范制度名称。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对补充医保(大病保险)的制度名称进行规范。二是险种转换待遇。由于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实行分账管理,对应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也实行职工、城乡居民分账管理,所以对险种转换时的待遇衔接问题做出规定。三是因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调整,专项用于提升困难群众待遇的筹资也进行相应调整。

四、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