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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目的和依据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卫〔2014〕86号),珠海市卫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卫计〔2015〕356号),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2018年2月22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口发展规划(2017-2030年)》均明确指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以市卫生健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形式,出台《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奖励金标准:对符合《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珠人口计生〔2009〕45号)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按伤残的程度,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分别为750元、900元、1050元。  

  (二)资金来源:扶助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提高标准后的新增支出先由各区负担,待我市新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确定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珠人口计生〔2009〕45号)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珠海市户籍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夫妻,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需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须持有珠海市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二)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审批表》,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村(居)委会初审。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区,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再婚夫妻,由双方分别申请;

  3.镇(街道)卫计办(公共服务办)进行审核;

  4.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并公示;

  5.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受理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办理;

  咨询地址和方式:

  横琴新区: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德政街26号A栋104。电话:0756-8841005

  香洲区:珠海市香洲区香溪路44号香洲区卫生健康局312室家庭发展室,联系电话:0756-2510326

  金湾区:珠海市金湾区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市民服务中心A3栋3楼306室,电话:0756-7263133

  斗门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

  电话:0756-2782925

  万山区: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81号海岛大厦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756-2126063

  高新区: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310室健康管理科,电话:0756-3617930

  高栏港区: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高栏港口岸大厦3楼311室,电话:0756-7269603

  四、相关说明

  (一)关于政策解释

  本通知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二)政策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