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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修订印发了《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珠医保〔2020〕4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政策自2016年12月实施已三年余,切实解决了部分失能人员的医疗需求问题。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贯彻《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20年养老议案办理计划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32 号)等任务落实,结合国家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着力解决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人群看病就医困难等问题,让家庭病床政策惠及更多有需要的参保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通过深入调研,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建床机构、建床方式、建床条件、建床待遇、结算标准和服务规范等相关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

  (二)《关于转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珠卫计办〔2016〕182号)

  (三)《关于印发珠海市家庭病床服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医改领〔2015〕2号)

  (四)《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255号)

  (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六)《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20第1号〕)

  (七)《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20年养老议案办理计划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32 号)

  三、主要政策内容说明

  (关于建床机构和建床方式

  将建床机构从原来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扩大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允许开展家庭病床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建床方式在原来的居家建床基础上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建床。同时明确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在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内开设的病床,按本办法管理。

  (二)关于部门职责

  新办法中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相关职责,共同推进家庭病床政策实施。

  (三)关于建床待遇

  新办法取消了建床300元的起付标准,同时取消每年建床不超过3次和累计不超过180天的限制,规定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0%予以支付,进一步提升建床待遇。

  (四)关于建床条件

  新办法调整完善了4条建床疾病或情形,并新增“长期瘫痪卧床需治疗者”的兜底情形,进一步放宽了建床条件。

  (五)关于结算标准

  新办法明确结算标准根据照顾评定等级进行分级确定调整,照顾5级建床参保人的日人均定额结算标准原则上在照顾4级基础上上浮15%;照顾6级建床参保人的日人均定额结算标准原则上在照顾5级基础上上浮15%。

  (六)关于费用结算

  新办法对费用结算进行了优化,为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业务,加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在年度结算额度70%(含)以内的,据实结算。二是在年度结算额度70%-100%(含)的,除据实结算外,结余费用全部支付给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三是在年度结算额度100%-110%(含)的,除按照定额费用结算外,超支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四是在年度结算额度1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七)关于服务要求

  新办法规范了建床服务要求,明确对不同评估等级的建床参保人按病情开展巡诊,其中照顾4级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照顾5级原则上每两周不少于3次,照顾6级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次。

  (八)关于失能评估

  新办法明确了申请建床的参保人的护理需求等级参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20第1号〕)等规定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