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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医保发〔2020〕88号关于做好202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事业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筹集2021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二、筹资时间

(一)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延长缴费期。居民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在2021年2月底前可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缴费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补缴期。除新生儿及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对其他少数在集中缴费期和延长缴费期内未能及时缴费的居民,允许补缴,补缴标准为当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之和,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补缴费用之日起30日后至12月31日。

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补贴及待遇享受

(一)资助参保人员范围。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

(二)补贴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定额补贴。

(三)集中缴费期。政府资助人员集中缴费期延长1个月,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动态调整人员。

1、集中征缴期间已自行缴纳保费的政府资助人员,由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微信、网络等“不见面”形式,及时做好个人退费工作。

2、政府资助人员医疗年度开始前已死亡的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已参保缴费的,及时做好退费工作。

3、集中征缴期结束后新认定的政府资助人员,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政府资助,未参保的及时办理资助参保缴费手续。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政府资助人员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时不设等待期。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部门信息衔接,加强信息比对,做好新增、死亡、失联人员信息动态维护,按规定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严禁参保不及时、补助不到位、死亡不减员等问题。参保补贴需统筹使用,按规定为政府资助人员代缴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二)要进一步强化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协作,做好参保信息数据共享,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拓展网上征缴服务,持续推行微信、支付宝、银行端、二维码扫码缴费等网上缴费方式。推广医保费电子(微信)退费,实现退费流程在缴费人、税务机关、经办机构之间“非接触”办理。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进一步强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宣传发动,切实做好组织动员,引导居民积极参保,确保参保缴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