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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名称:《关于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20号)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54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9 号)

  三、享受主体: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正常缴费且符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

  五、主要内容:

  1. 规定纳入特供管理的药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需,难以用其他治疗方式替代;二是患者负担较重,人均年治疗费用原则上需高于2万元;三是疗效确切,明显延长中位生存期或有效改善生活质量。符合条件的药品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协商谈判一致后方可纳入特供管理。

  2. 目录内药品实行特供管理的准入流程包括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的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成立谈判小组,主要针对药品的价格、优惠项目、服务承诺、疗效及药物经济学的评定、其他省市纳入特供管理情况等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

  3. 经国家、省谈判纳入目录内的药品,经评审通过纳入特供管理,医保结算价格等依照国家、省规定执行,不再组织谈判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4. 纳入特供管理的范围内药品费用纳入各定点医院的总额控制管理。按照定点医院医师处方在特供药店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根据各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年终统一平衡、决算。

  六、负责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采购处,电话:0532-85770301。

  七、实施期限:2018年11月15日-2021年11月14日


关于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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