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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第五十五条关于新生儿医疗待遇规定,现将新生儿待遇享受期明确如下:
一、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母或父享受医保政策的,其待遇享受期与其母或父一致。
二、新生儿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户口本及父母一方医疗保险凭证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三、上年底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办理补缴手续的,待遇享受期为补交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0年1月9日